本自治條例第十條所定評審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依補助案件類型,遴聘 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組成,並分組進 行審查。 藝文補助案件涉及原住民事務時,前項評審委員會應有至少一人由具原 住民籍或在原住民事務研究方面有顯著專業能力之人士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