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別自 公告日當期及當年起減徵之。 前項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且未登錄為其它類別之文 化資產,並完成公告程序者,其房屋稅及所定著土地之地價稅分別自公告 日次期及次年起恢復全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