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別自
公告日當期及當年起減徵之。
前項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且未登錄為其它類別之文
化資產,並完成公告程序者,其房屋稅及所定著土地之地價稅分別自公告
日次期及次年起恢復全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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