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住(租)戶水電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水電補貼由本所清潔隊承辦:符合補貼者應攜帶:
  一、本鄉寄存之農會、郵局、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淡水信用合作社任
      選一家之存摺帳號影本乙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同戶籍地之水、電單據(下罟村、長坑村)
  四、印章:填寫水電費補助切結書。
  向本所清潔隊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辦法規定者,依本辦法予於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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