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八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利用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
)營運階段提供之回饋金,辦理一般住(租)戶水、電費之部分補貼,
特依據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
五條第六款之規定及八里鄉下罟子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
暨運用委員會決議,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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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理一般住(租)
戶水、電費之部分補貼對象,以申請前三年設籍並實際居住八里鄉(以
下簡稱本鄉)之一般住(租)戶為限;新出生及結婚遷入設籍者,自設
籍之次年起予於補助,戶籍遷出即喪失接受部分水、電費補貼之資格,
再遷入設籍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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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貼對象為本鄉一般住(租)戶每人每月水電費之部份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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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部分補貼方式:依本鄉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議決之計畫案,提報計
畫書,經臺北縣政府核定後依計畫書內容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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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部分補貼計算基準,係依據台灣電力公司一般民生每月基本生活
用電量(每戶每月平均用電300多度,非夏季(@2.415元)約725元;夏
季(@2.730元)約 819元。)、台灣自來水公司【(平均每人每月用水
量(約7.32度;(@7元)=約51.24元)、基本費(以水錶口徑25公厘計
算;每月 63元)】;電費與水費合計每人每月約312元~345元,及臺北
縣八里鄉戶政事務所之統計資料訂定。
一、設籍本鄉龍源村、米倉村、大崁村、埤頭村、頂罟村、舊城村、訊
塘村、荖阡村之住(租)戶,每人每月補貼 100元。(不需檢附水
電單據。)
二、設籍本鄉下罟村、長坑村之住(租)戶,依據臺北縣政府核定後之
計畫書內容辦理,並需檢附水電單據,以供查核。(水電單據若超
過補貼金額則以補貼金額全額補貼,若單據金額低於補貼金額則以
單據金額減一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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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電補貼由本所清潔隊承辦:符合補貼者應攜帶:
一、本鄉寄存之農會、郵局、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淡水信用合作社任
選一家之存摺帳號影本乙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同戶籍地之水、電單據(下罟村、長坑村)
四、印章:填寫水電費補助切結書。
向本所清潔隊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辦法規定者,依本辦法予於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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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本鄉下罟子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回饋金
管理暨運用委員議決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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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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