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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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