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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實施拋灑或植存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 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長、寬、高均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且其材質應 易於腐化及不含毒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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