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事項支用項目如下: 一、健保費、水費、電費、垃圾清潔費、電話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 助學金等生活津貼。 二、學生獎學金。 三、老人津貼。 四、死亡慰助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每人年度核予合計以一萬元為上限。 前項各款發放作業要點由烏來區公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