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安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養: 一、殘障致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生理機能失禁致影響公共衛生者。 三、罹患第五條第二款病症之一者。 四、患有重病,連續性院超過三個月者。 五、逾期不繳生活費,超過三個月者。 六、外出不登記,逾一個月者。 七、其他不守本家有關規定,經院民紀律小組評議,認定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退養時,視情形協調保證人轉送醫療養護 機構治療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