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公教人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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