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審查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租約之有無不明者,依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司法確定
裁判或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認定結果為準。
二、出租共有人之認定發生困難時,除查閱共有人連名簿外,得請該管
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課徵土地稅之財產資料以資佐證。
三、自耕保留部分分管事實之認定,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原始
資料為準,或依其分管契約書、原始契約書或該耕地之四鄰證明為
佐證資料。
四、自耕保留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及出租共有人之徵收應有部分如有
疑義,或原始徵收放領資料難以認定時,得實地調查之。
五、應有部分之計算公式及參考計算方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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