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援規定如左:
一、各分駐(派出)所,分局及本局,依據所屬災害情況之報告,經研
判後,認為本屬各任務隊團力量,不足以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
即依照左列規定申請支援。
(一)各分駐(派出)所,向所屬分局值日官申請支援。
(二)各分局向本局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三)本局向臺灣政府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各分局各分駐(派出)所
得直接向鄰近分局、分駐(派出)所申請支援,惟事後應即分別循
行政系統向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及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報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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