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北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支援規定如左:
  一、各分駐(派出)所,分局及本局,依據所屬災害情況之報告,經研
      判後,認為本屬各任務隊團力量,不足以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
      即依照左列規定申請支援。
  (一)各分駐(派出)所,向所屬分局值日官申請支援。
  (二)各分局向本局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三)本局向臺灣政府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各分局各分駐(派出)所
      得直接向鄰近分局、分駐(派出)所申請支援,惟事後應即分別循
      行政系統向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及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報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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