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技正、科員、技士、社會服務員、分析師、設計
  師、技術員、病歷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護理師
  、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士、物理治療生。
  前項科主任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護
  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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