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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第四條規定為申請者,其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建物登記謄本。 三、鑑定報告。 四、補強或防蝕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鑑定報告,應載明建築物之氯離子含量及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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