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ㄧ個月內,辦理犬隻變更
  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者。
  二、犬隻轉讓者。
  三、犬隻死亡者。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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