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
 辦理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
 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
 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五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五十隊
 者,以五十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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