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收托之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兒童,或輕度、中度單純肢體障礙、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並檢附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者。
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轉介
輔導或安置之兒童,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家庭之子女。
四、兒童父母之一方為原住民者。
五、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兒童。
六、兒童父母之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七、兒童家庭有學齡前同胞兄弟姐妹三名以上者。
八、托兒所員工之子女。
九、其他設籍本市兒童。
申請收托兒童超過收托名額時,第一款至第七款者,採個案評估方式辦
理;第八款及第九款者,採抽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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