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收托之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兒童,或輕度、中度單純肢體障礙、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並檢附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者。
  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轉介
      輔導或安置之兒童,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家庭之子女。
  四、兒童父母之一方為原住民者。
  五、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兒童。
  六、兒童父母之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七、兒童家庭有學齡前同胞兄弟姐妹三名以上者。
  八、托兒所員工之子女。
  九、其他設籍本市兒童。
  申請收托兒童超過收托名額時,第一款至第七款者,採個案評估方式辦
  理;第八款及第九款者,採抽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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