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者,於竣工後,應由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備查: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
四、配置圖:載明基地現況、申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法定空地及
開放空間,其比例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平面圖:載明各部分用途及尺寸,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七、合於第五條規定之材料證明文件。
八、施工完成後之竣工照片。
申請人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結構安全及管理維護,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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