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寓大廈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者,於竣工後,應由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備查: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
 四、配置圖:載明基地現況、申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法定空地及
   開放空間,其比例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平面圖:載明各部分用途及尺寸,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七、合於第五條規定之材料證明文件。
 八、施工完成後之竣工照片。
 申請人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結構安全及管理維護,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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