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共空間展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勸導無效,管理機關得停止其展 演及沒收其保證金,並得以二個月為限,不許其於公共空間展演: 一、無許可證或未佩掛許可證以供識別。 二、違反管理機關許可展演之項目、時間或區域。 三、不當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 四、對觀眾募款。但由觀眾主動捐助者,不在此限。 五、販售商品。但展演者將其作品標價出售者,不在此限。 六、違反公共空間之相關使用管理法規或其他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