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於公共空間展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勸導無效,管理機關得停止其展
演及沒收其保證金,並得以二個月為限,不許其於公共空間展演:
一、無許可證或未佩掛許可證以供識別。
二、違反管理機關許可展演之項目、時間或區域。
三、不當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
四、對觀眾募款。但由觀眾主動捐助者,不在此限。
五、販售商品。但展演者將其作品標價出售者,不在此限。
六、違反公共空間之相關使用管理法規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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