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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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