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
  辦理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
  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
  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三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三十隊
  者,以三十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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