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羅致各界專業人士組織調解委員會,於遴聘各調解委員時,並應 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婦女委員名額不得低於四分之一。 二、原住民委員依各區人口結構酌情聘任。 三、為配合地方社會形態,應參酌當地行業、人口結構比例聘任,並應 注意轄內各地區委員名額之均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