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
  及營業種類。如需添置設備,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本府同意
  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或私人物品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移)除
  ,並回復原狀,經限期拆(移)除,而屆期仍不履行者,本府得代為拆
  (移)除,其費用由原使用人負擔。如有損毀原設備情事,使用人及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立法理由〕
明定攤商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如需添置設備,須事先報經本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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