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問金之發給作業方式
一、自然死亡: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受領)
人備齊文件審核後十日內,發給受領人慰問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意外死亡: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受領)
人備齊文件審核後,二天內核轉本府社會簽請市
長核定後七天內,發給受領人慰問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意外死
亡有疑義時查證時間不含在內)
為表達政府對亡故者家屬之關懷,慰問金之發放,由各區區長代表
致送慰問金。
第一項第二項慰問金發給作業方式為:申請案經市長核定後,由本
府社會局備具慰問金及相關文 件,通知區公所(社政課)派員領
取,即由區長代表致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