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特別慰問金發放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慰問金之發給作業方式
  一、自然死亡: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受領)
      人備齊文件審核後十日內,發給受領人慰問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意外死亡: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受領)
      人備齊文件審核後,二天內核轉本府社會簽請市
      長核定後七天內,發給受領人慰問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意外死
      亡有疑義時查證時間不含在內)
      為表達政府對亡故者家屬之關懷,慰問金之發放,由各區區長代表
      致送慰問金。
      第一項第二項慰問金發給作業方式為:申請案經市長核定後,由本
      府社會局備具慰問金及相關文  件,通知區公所(社政課)派員領
      取,即由區長代表致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