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受理備齊證件之申請案後,應於三日內派里幹事實地訪查被 照顧者與照顧者是否確實實際共同居住戶籍所在地且受到照顧及是 否請有看護(傭)。 二、區公所於實地訪查後五日內應依規完成相關文件之審核、並送本府 社會局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