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
計,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
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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