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基隆市政府基府地籍貳字第1040203205B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至第10條條文,自104年2月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
計,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
不計。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不收媒體材料費。

本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書表依內政部頒訂之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以儲存媒體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並酌收媒體材料費用。每片唯讀光碟片
收取新臺幣四十元整。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