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 計,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 不計。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不收媒體材料費。
本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書表依內政部頒訂之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以儲存媒體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並酌收媒體材料費用。每片唯讀光碟片 收取新臺幣四十元整。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