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原承租人或使用人申請攤(鋪)位轉讓時,應會同受讓人填具「宜蘭縣轄
內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
一、讓與人身分證影本。
二、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三、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
四、受託人委託書及身分證影本(無受託人免附)。
五、原承租人或使用人攤(鋪)位租賃契約或行政契約。
六、公有市場自治組織或鄉(鎮、市)公所查無欠款證明文件。
七、受讓人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原承租人或使用人所經營之公有市場攤(鋪)位申請轉讓時,應優先轉讓
予身心障礙者,轉讓人提出申請轉讓時,除受讓人已合於第一項第七款規
定免予公告外,管理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案七日內,辦理公告十四日,公告
期滿未有身心障礙者申請受讓,管理機關始得將攤(鋪)位轉讓與第三人
。
讓與人應於取得公有零售市場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文件三十日內會同受讓人
,檢附核准轉讓文件,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轉讓契約書,
至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攤(鋪)位租賃契約或行政契約。
讓與人及受讓人未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者,管理機關得收回轉讓之攤(鋪
)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