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
以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
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現有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
定者,其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
築線。現有巷道單側因地形特殊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對側建築基
地應單邊退縮達上開規定寬度。但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之丁
種建築用地及依法報編之工業區內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
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寬度得分別減
為三公尺及四公尺。但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
及依法報編之工業區內除外。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
,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現有巷道之建築線,其側面或
背面現有巷道因指定建築線退讓之部分,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第一款所訂寬度者,仍應按原有之寬度指定。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現有巷道,得以該巷道之邊界線作為
建築線。
六、面臨現有巷道之非農業用地建築基地,因指定建築線而退讓之土地,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辦理地籍分割完竣。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依第一項退讓之土地應供公眾通行使用。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現有巷道僅一端接通六公尺以上之計
畫道路。現有巷道之長度應自與六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連接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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