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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就地整建者,應於受領補償費並自確定公共設施邊界線至公共工程完 工後六個月內,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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