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得獎學生之評定以申請人之學業成績高者依次錄取,如學業成績同 分,則比較操行成績,若兩者均相同,則以得獎人較少的學校之申請人 為優先錄取。 依第三條第二項比例分配名額後,若尚有餘額或名額不足需刪除人數, 亦依前項規定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