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
一般之優秀學生奮學向上,特訂定本辦法。
|
申請獎學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縣設有戶籍者。
二、現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就學之學生(不
含夜校、補校、研究所)。
三、學業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
高中(職)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
各校得獎學生之評定以申請人之學業成績高者依次錄取,如學業成績同
分,則比較操行成績,若兩者均相同,則以得獎人較少的學校之申請人
為優先錄取。
依第三條第二項比例分配名額後,若尚有餘額或名額不足需刪除人數,
亦依前項規定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