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 8月19日宜蘭縣政府九十四府秘法字第0940105280-B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7條條文(原名稱:宜蘭縣中等以 上學校清寒、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
  一般之優秀學生奮學向上,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獎學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縣設有戶籍者。
  二、現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就學之學生(不
      含夜校、補校、研究所)。
  三、學業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
  高中(職)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各校得獎學生之評定以申請人之學業成績高者依次錄取,如學業成績同
  分,則比較操行成績,若兩者均相同,則以得獎人較少的學校之申請人
  為優先錄取。
  依第三條第二項比例分配名額後,若尚有餘額或名額不足需刪除人數,
  亦依前項規定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