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兼任教師鐘點費之支給,每學年以十一個月計算,每學期兼任
  全學期者,以發給五個半月為準。
  如在學期中途兼任未滿一個月者,其鐘點費應按實授節數計算,滿一個
  月應按月計算,代課教師比照辦理。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列冊按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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