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公開或提供:
一、公開或提供有危害國家安全、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
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本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
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四、本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
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
表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
此限。
六、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
本府資訊涵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
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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