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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通報規定者,視情節處負責人或醫師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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