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下列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離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單位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前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情形 者,得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