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下列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離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單位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前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情形
者,得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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