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鼓勵各機關提供場址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該機關得於編列年度預算 時,自上年度經營年租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編列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使用範圍得包含教育宣導、節能減碳改善工程、公有財產修繕 ,或各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