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應先就各區公所或有關機關單位所送查報表記載事項
    ,迅作下列處理:
  (一)一般山坡地之違規案件,由產業發展處按查報內容,經實地查證
        ,就其違規事實,依據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處理情形副知本府都市發展處及原查報區公所或有關機關(單位
        ),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之開發、使用,應依違規事實及位置轉
        請本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處理。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依職掌查證前款查報內容並迅
    作下列處理:
  (一)依主管法令規定處理
  (二)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府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及原查報區公所或
        有關機關(單位)。
本府各有關機關(單位)應將區公所查報重大或具爭議違規案件,提報本
府產業發展處召集相關單位協調並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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