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民戶藉、身分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榮民身分者,轉知榮民服務機關。 二、非本縣縣民者,轉知戶藉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 三、屬本縣縣民者,如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時通知 其家屬領回,經通知拒不領回,涉有遺棄之行為,由社會局會同警 察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查其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 或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無法扶養照顧時由社會局依 社會福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