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營建工程承造人。
  二、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為收容處理場所。
  前項收容處理場所為營建工程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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