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減少 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應留設前後院地區,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四公尺。 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地區及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土地,其基地深 度減騎樓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八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