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將前條第二項之安全報告書,另委託鑑定單位 鑑定: 一、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未親赴現場,且未委託合格之建築師 或專業技師現場勘查而出具安全報告書。 二、本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前項鑑定費用由起造人及承造人負擔。 鑑定單位未提出報告前,暫依安全報告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