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將前條第二項之安全報告書,另委託鑑定單位
鑑定:
一、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未親赴現場,且未委託合格之建築師
    或專業技師現場勘查而出具安全報告書。
二、本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前項鑑定費用由起造人及承造人負擔。
鑑定單位未提出報告前,暫依安全報告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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