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執行食品安全查核與取締業務,得成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執
行下列任務:
一、違規食品查核。
二、不法食品業者查核。
三、食品安全事件、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食品抽檢及衛生檢查。
五、食品安全監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
六、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稽查小組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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