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者應依下列規定報本府備查或申請許可:
一、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於活動舉行前十五
日報備查。
二、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前三十日申請許可
。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舉辦。
依前項第一款應報備查之大型群聚活動,如有安全疑慮,本府得命主辦者
調整辦理時間、規模或活動內容,並得命主辦者依前項第二款辦理。但得
不受申請許可期限之限制。
臨時性國際活動或其他類似大型群聚活動,對促進社會發展、國際交流有
實質助益者,得不受第一項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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