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檢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送由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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