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檢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屍體檢驗證明書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送由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