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管理公園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
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申請經營管理
    公園之名稱位置、面積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經營管理負責人身分證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四、其他經公告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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