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管理公園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 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申請經營管理 公園之名稱位置、面積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經營管理負責人身分證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四、其他經公告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