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之運用比例及範圍如下:
  一、回饋區公共設施服務事項比例為百分之三十,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管委會運作經費。
    (五)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六)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七)回饋設施管理費。
    (八)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之事項。
  二、回饋區一般住戶申請回饋金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由其運用於下
      列等改善生活及促進環境品質事項並需檢附相關憑證以供核銷:
    (一)健康醫療保健補助費用。
    (二)一般住戶水電補助費用。
    (三)改善生活環境相關事項。
    (四)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經費運用,依受回饋村(里)列入回饋區土地面積之比例
  分配為原則,其申請辦法由各管委會訂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經費之分配,以各回饋區住戶設籍一年以上者計算,一級
  回饋區與二級回饋區每人受回饋金補助比例權重為二比一,其發放計算
  辦法由各管委會訂定之。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興建及由中央補助興建之公共回饋設施,其設施管理
  使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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