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之運用比例及範圍如下:
一、回饋區公共設施服務事項比例為百分之三十,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管委會運作經費。
(五)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六)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七)回饋設施管理費。
(八)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之事項。
二、回饋區一般住戶申請回饋金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由其運用於下
列等改善生活及促進環境品質事項並需檢附相關憑證以供核銷:
(一)健康醫療保健補助費用。
(二)一般住戶水電補助費用。
(三)改善生活環境相關事項。
(四)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經費運用,依受回饋村(里)列入回饋區土地面積之比例
分配為原則,其申請辦法由各管委會訂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經費之分配,以各回饋區住戶設籍一年以上者計算,一級
回饋區與二級回饋區每人受回饋金補助比例權重為二比一,其發放計算
辦法由各管委會訂定之。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興建及由中央補助興建之公共回饋設施,其設施管理
使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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