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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土石科如發現未申報、短漏報營建剩餘土石方時,應將納稅義務人相關 資料、未申報、短漏報數量及相關違章事證資料三日內通知稅務局據以 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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