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運用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依促產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及辦理促產條例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宜所需之基金。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售出,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
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
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十一、改善工業
區連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十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業務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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