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並
  推動與工業發展有關之各項建設,促進經濟繁榮,以減輕本府財政負擔
  ,特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設
  置苗栗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辨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建設局為主辦單位。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促產條例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承
      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
      服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土地及公共或建築物強制收買或委託公民
      營事業代辦強制收買後,另行出售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六、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節餘款。
  七、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
  八、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九、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依促產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所繳付之回饋
        金。
  十二、各級政府核撥補助之專款。
  十三、其他有關之收入。

  本基金應在本縣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之運用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依促產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及辦理促產條例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宜所需之基金。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售出,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
      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
      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十一、改善工業
  區連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十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業務所需之費用。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式,年度決算之編造
  ,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本縣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