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
  支付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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